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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補助要點

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補助要點

一、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
    疫期間,為鼓勵居家隔離者或居家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於隔離
    或檢疫期間自費入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防疫旅館、臺北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指定之檢疫所,或受隔離或檢疫者於住家隔離或檢疫期間,使其同住
    親友自費入住本市合法旅館民宿,以達相同防疫效果,並活絡本市旅宿業,特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一0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者。
  (二) 一0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者,且其受
    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於該日後。
三、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受隔離或檢疫者於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未違反隔離
    或檢疫相關規定。
  (二) 受隔離或檢疫者自費入住本市防疫旅館、本府指定之檢疫所,
    或與受隔離或檢疫者同住之親友自費入住本市合法旅館民宿,
    且入住期間與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所載之起始、解除日期一致。
    但有正當事由且經本局審認核可或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者,不在此
    限。
  (三) 前款入住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者與其全體之同住親友未有接觸之事實。
    但有正當事由且經本局審認核可或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者,不在此
    限。
四、 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 每一受隔離或檢疫者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 符合補助條件者,每日補助新臺幣(下同)五百元,補助金額上限規定如
    下:
    1. 一百十一年三月七日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者,
    補助金額上限七千元。但實際支付之客房費用總金額未達七千元者,
    以實際支付之總金額核給之。
    2. 一百十一年三月七日起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者,
    補助金額上限五千元。但實際支付之客房費用總金額未達五千元者,
    以實際支付之總金額核給之。
  (三) 補助對象為第二點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金額自一0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
    算,按日發給。
五、 申請人請領本要點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受隔離或檢疫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請檢附戶口名
    簿或戶籍謄本)。
  (二) 受隔離或檢疫者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
    書影本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影本。
  (三) 自費入住本市防疫旅館、本府指定之檢疫所或本市合法旅館民宿證明文件
    (付款收據或發票)及入住期間證明等正本或影本。
  (四) 受隔離或檢疫者、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同住親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
    本。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
    請。
六、 申請人應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申請。逾前開期間
    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人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申請人應於前項期間內,向本局重行申請。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
    申請補助有第二項所定通知補正情形者,前項期限自申請人補正完成或
    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七、 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或隔離、檢疫相關法令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
    補助款項。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所編列之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九、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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